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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开放全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

  (十二)建立和完善投诉制。充分发挥现有的依托纪检监察机关的投诉网络的作用,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投诉受理办法;把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纳入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范围,对投诉多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将依照法纪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在坚持和完善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一站式”审批和直接登记制的同时,对外来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审批手续,一个窗口收费”的制度。昆明市、玉溪市、曲靖市及各级各类开发区要在2000年内完成试点。
  (十四)切实减少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各种检查。政府有关部门进入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属于执法检查的,须报同级政府备案;禁止对外来投资企业的重复、多头检查,所有检查人员都必须持证检查。
  (十五)加强对外来投资企业的统一管理,避免政出多门。各部门制定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政策和措施,事前应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后方能出台实施。
  四、创造良好投资机会和条件,降低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
  (十六)加强招商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充实完善招商引资项目库。要按照西部大开发云南行动计划的总体思路和我省建立支柱产业、调整产业结构的要求,推出一批好项目,充实省级招商引资项目库。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结合自己的资源优势和发展需要,选择一批建设条件成熟,市场前景好、预期效益明显的项目招商引资。
  (十七)对投资数额大、投资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由项目单位对外来投资者的投资收益采用多种形式给予综合补偿和合理回报;对将已建成的基础设施项目向外来投资者转让经营权或股权而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可按生产性企业执行相关优惠政策。
  (十八)对外来投资企业的通讯、水、电、气供应要优先安排,保证质量,属于有级差的价格和收费,按规定的低限标准执行。
  (十九)继续实行对外来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在执行国家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要结合我省实际,对外来投资者给予进一步的优惠;采取地方财政列支奖励、财政投入扶持等办法,使我省原定的鼓励外来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得到落实和兑现;对于重大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特殊优惠的政策。
  (二十)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收费。在继续坚持和完善现行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登记卡制度的同时,由省财政厅、省计委牵头在全省范围内对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并分批公布省级批准执行的收费项目目录,依法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
  五、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优惠的土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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