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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做好转制科研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认真核定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尽快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要实行全额收缴的基金结算方式,及时拨付应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4、实行转制的科研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进行养老保险登记、申请和缴费。
  (五)转制的科研机构,2000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技术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机构进入企业仍从事科研开发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享有上述同等免税政策。
  (六)科研机构转制后,承担省级科研课题和参加项目的申请、竞标,与其他科研机构同等对待。已经批准的科研课题和项目,继续按原计划实施。
  (七)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后,实行企业的劳动用人制度、工资分配制度、财务制度和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可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自主聘任,可高职低聘,也可低职高聘,政府人事部门不再实行指标控制。
  (八)科研机构转制后,享受国家和省支持科技型的有关政策。符合条件的,经申请批准后,享有自营进出口权。
  四、组织实施
  (一)科研机构的改革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这项改革。
  (二)科研机构的主管部门,要把所属院所转制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认真搞好所属科研院所转制方案的审核,及时帮助解决转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各科研机构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要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和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好本单位改革的实施方案,并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确保如期完成转制任务。
  (四)转制工作进度安排:
  1、转制工作于2000年5月启动。
  2、5月30日前,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将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方案报省科技厅审批。
  3、从7月1日开始,科研机构按新的管理体制运行。
  4、转制过程中的清产核资、资产划拨、注册登记等,在今年年底前完成。

附: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转制名单

附:       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转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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