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科研机构进入企业,可作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子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进入国有独资企业的,可实行授权经营,也可将资产划转。进入其他企业的,经评估后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投资。
(五)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原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的技术认证和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保持机构和人员的稳定,并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审核认定后,继续承担相关业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省财政继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转制院所中这类机构的具体改革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政策措施
(一)2000年7月1日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干部,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报经省人事厅批准,在6月30日以前可一次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二)科研机构转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离退休及提前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三)转制前离退休和提前退休的人员,离退休金的计发办法、所需经费及日常管理工作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四)科研机构转制后,在职人员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纳入当地养老保险统筹。
1、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从2000年7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分别以2000年7月的工资总额和个人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在2000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5年内,单位缴工资总额的11%,个人缴工资收入的5%。2000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单位和个人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2、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和发放。2000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5年内,正常退休人员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2000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1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2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3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4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5年7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计算待遇差和核定补贴标准时,科研机构转制前离退休金的核定以2000年7月本人的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转制后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按省属企业2000年7月的标准计算,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
2000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