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0〕12号 2000年5月1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省属驻市科研机构改革的有关工作,并参照省属科研机构改革的精神,组织好市属科研机构的改革。
关于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技术,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为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技术创新大会精神,围绕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大力推动科研机构向企业化转制,建立富有生机与活力的技术创新机制,充分调动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实施办法
(一)科研机构按照我省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可从自身实际出发,自主选择改革方式,包括转为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转为技术服务或中介服务机构等。科研机构转制后,省政府将通过科技项目招标、专家评审等多种方式继续对其科研活动给予支持。
(二)科研机构转制,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做好科研机构改制过程中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9〕10号)的要求,进行清产核资(包括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价值重(评)估、资金核实)和产权登记。其现有全部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作企业资产,全部资产减去负债转作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转制后的企业要落实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有关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清产办)另行制定。
(三)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企业,凭省政府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有条件的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可用原科研机构名称(去掉原主管部门名称),也可另起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