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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经审查通过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作出标记。
  第四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发现与事业单位提交的年度报告情况不符合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作出相应处置。
  第四十三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登记和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报送年度报告的;
  (三)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四)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印章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或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四十四条 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申请而未按规定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或虽已申请但尚未获准登记(备案)而以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开展活动的,其活动为非法活动,由登记管理机关视其具体情况予以处置,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
  第四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事业单位予以登记或者备案的,应予纠正;情节严重的,应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十六条 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错误登记和错误登记行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法人不得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业单位法人举办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法人登记。
  第四十八条 事业单位登记(备案)的费用及标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经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应当在2000年底之前,由事业单位或其举办主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申请办理登记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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