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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县(市)属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省或市地登记管理机关决定由县(市)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六)本条上述各款列举的事业单位举办的下属事业单位。

第四章 登记事项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
  第十三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证,并以核证的名称报送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四条 一个事业单位使用一个名称登记,且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名称相同或相近似。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事业单位,其名称享有受法律保护的专用权。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住所是事业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住所只能有一处。
  事业单位住所应当按照所在市地、县(市)、乡镇、街道门牌号码等详细地址登记。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宗旨是指举办单位确定的举办该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业务范围是指为实现宗旨所需要开展的主要业务项目。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按法定程序产生,经事业单位上级机关或举办单位确认或按管理权限批准,能代表事业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八条 开办资金是“注册资金”用于事业单位登记的表述。开办资金应以人民币表示。

第五章 设立登记

  第十九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三)有明确的举办主体;
  (四)有稳定的场所;
  (五)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六)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开办资金和经费来源;
  (七)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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