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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省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下级登记机关在上级登记机关的指导下,负责本级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登记范围与登记管辖

  第八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范围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各级各部门、国有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含部分国有资产,下同)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勘察(勘查)设计、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交通、气象、地震、环境保护、信息咨询、知识产权、进出口检验、物资仓储、城市公用事业、社会福利、经济监督事务、法律咨询服务、人才交流、机关后勤服务、其他中介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九条 省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或备案:
  (一)省直属的事业单位;
  (二)省直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使用省级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省属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需要在我省登记的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决定由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七)本条上述各款列举的事业单位举办的下属事业单位。
  第十条 市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或备案:
  (一)市地直属中的事业单位;
  (二)市地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使用市地级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市地属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省登记管理机关决定由市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六)本条上述各款列举的事业单位举办的下属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县(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或备案:
  (一)县(市)直属的事业单位;
  (二)县(市)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使用县(市)级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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