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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00〕37号 二000年五月十八日)


  《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1997〕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或备案。
  第四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或备案后,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五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章 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省、市地、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贯彻落实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政策、规定;
  (二)监督事业单位及其举办主体贯彻落实本办法,处理违反本办法的事件;
  (三)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依法保护核准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五)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的统计和联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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