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选调配备,可以从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的干部、教师和大中专学生以及离退休人员中选调,也可以临时从社会招聘。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普查员的选调必须掌握两个原则:一是保证质量,二是就近选调。就近选调的普查员熟悉当地情况,有利于提高普查登记的质量和效率。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身体健康、责任心强、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调,在城区和农村应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城区选调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在普查区和调查小区划分的基础上,由当地政府从各辖区内常住人口较多的单位内,选调一些条件好、能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各单位应当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积极主动抽调条件好的人员担任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调动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做普查以外的工作。对于农村地区,主要从行政村和村民小组会计和中小学教师及乡直机关干部中选调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
各单位应当保证被选调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在本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不变。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工作期间适当给予补贴。
(3)普查员按调查小区配备,原则上每个调查小区配备1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为了方便登记,水上、山区、边远地区等在保证按规定时间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可酌情配备普查员,各县(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对普查员的配备要有5%预备数。
(4)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普查机构统一组织进行。为了搞好这次培训工作,全省进行三级培训:省培训市地业务骨干;市地培训县(市、区)业务骨干;县(市、区)培训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要坚持质量第一、注重实效的原则,长表普查员的培训时间一般不能少于7天,短表普查员的培训时间一般不能少于4天。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经过严格训练并测试合格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人口普查机构联合发给证件,佩带此证件进行入户普查登记。各级培训工作必须在2000年10月19日前完成。省将对县级培训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各地评选的依据,抽查不合格的要重新进行培训。
2、全面做好业务技术准备
(1)搞好普查试点
试点工作是“五普”工作的重要一环。根据“五普”所面临的形势和工作要求,为了保证“五普”一次成功,省、市地、县(市、区)三级必须提前进行试点。其目的是检验和操作
《普查办法》及其各项工作细则,演练人口普查各阶段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过程,掌握我省人口的趋势和特点,为全面开展第五次人口普查工作积累经验,培训业务骨干,锻炼人口普查队伍,并为正式普查取得第一手资料。因此,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要认真做好试点工作。综合试点应包括人口普查全过程。县及县以上各级试点于2000年7月底前基本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