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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第五次人口普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0年11月1日零时,为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的标准时间。
  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0年10月31日期间内有死亡人口的户,要在普查表户记录中进行填表登记,同时填报《死亡人口调查表》。
  2000年11月1日零时至普查登记期内死亡的人口,仍须普查登记,不填报《死亡人口调查表》。上述期间内出生的人口不予普查登记。上述期间内迁移的人口,必须在原常住地普查登记。
  驻豫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文职干部、编内职工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
  在军队编内单位服务的编外职工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军队营院内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在军队所属的福利性、保障性企业、子弟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居住的非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和编内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上述单位居住的,由地方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驻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驻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驻外使、领馆人员,各驻外单位人员以及派往国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口申报登记。
  依法服刑、被劳教的人,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二、普查的方法和步骤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五普”采取普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国际通用的方法。普查登记采用按常住人口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常住地进行登记。一个人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要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普查员每调查完一户,应当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
  全省“五普”工作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普查登记前的准备阶段(2000年10月31日前)
  1、切实做好普查员的选调和培训
  人口普查是一项政策性和业务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而且这次人口普查全国统一采用光电录入的新技术,对普查表的填报质量要求很高。因此,认真选调普查人员,严格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是确保普查登记质量的关键。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精心安排,严防选调工作一哄而上、培训工作一哄而上,而导致普查登记工作的失败。
  (1)要充分估计到普查人员选调工作的难度。各级政府机关今年起将先后进行机构改革,国有企业在增效减员,事业单位也在进行相应改革。因此,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工作,确保普查人员选调的质量和数量,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保证高素质普查队伍的组建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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