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河南省第五次人口普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0〕25号 二000年四月三十日)
《河南省第五次人口普查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第五次人普查实施意见
为了科学地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与规划,制定人口政策,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国务院决定于2000年进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为了全面搞好我省第五次人口普查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
《统计法》)和《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以下简称
《普查办法》)和《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以下简称
《普查办法》),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普查的对象、内容及要求
(一)普查对象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下简称“五普”)的普查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常住的人(指自然人,下同)。
“五普”的普查方式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的人口,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在单位内集体宿舍及其他住所、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下列人口应当在本乡、镇、街道普查登记:
1、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并已在本乡、镇、街道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
2、已在本乡、镇、街道居住半年以上,常住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以外的人;
3、在本乡、镇、街道居住不满半年,但已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
4、普查时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常住户口待定的人;
5、原住本乡、镇、街道,普查时在国外工作或者学习,暂无常住户口的人。
常住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但已离开本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在户口所在地只登记人数,不计入户口所在地的常住人口数内。
(二)普查内容
“五普”的普查内容除有人口的基本属性外,还有房屋及经济活动人口调查内容。普查表分为普查表短表、普查表长表及《死亡人口调查表》、《暂住人口调查表》。普查表由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设计。普查表长表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普查表长表抽样工作细则》的规定,抽出10%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
(三)普查登记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