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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城镇私人出租住房有关标准租金计算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
 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城镇私人出租住房有关标准租金计算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房屋房字〔2000〕第243号)


各区县房地局:
  为落实《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私人出租住房标准租金的通知》(京国土房屋房字〔2000〕第107号)做好我市私房租金的核定工作,现就承担人向产权人实纳租金的计算公式明确如下:
  1.提租前承租人应纳月租金=提租前原实纳月租金--承租人所在单位按月发放的私房租金补贴(0.83×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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