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县以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七、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实行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返。符合条件的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八、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凡在国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不包括财政拨款)的40%,经县以上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每一年底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所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对地方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的设备,报县以上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其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十、对地方企业使用国家规定的环保产业目录中的国产设备,可实行加速折旧办法。经企业提出申请,报县以上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其折旧办法一经确认,不得随意变更。国产设备投资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需加速折旧的,应报省地税局审批。
十一、列入省重点技术改造企业的技改项目,在省级权限内视同立项,不再审批立项报告。对市地州财政技改和贴息资金支持的项目,省上优先安排技改和贴息资金。
十二、列入省经贸委、省计委、省科委的重点技术创新计划、高技术产业化计划项目,自立项之日起,3年内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免征建设过程中的上水、排水、煤气增容费和供配电站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