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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创新推进技术进步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关于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创新推进技术进步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二000年四月十四日 川办发〔2000〕34号)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创新推进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创新推进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意见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二000年三月十六日)

  为贯彻落实十五届四中全会和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创新,推进技术进步,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实现四川工业经济良性循环和跨越式发展目标,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国有大中型企业都必须建立技术开发中心,技术开发中心主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所有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必须单列,专款专用。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开发费至少要达到销售收入的2%;列入国家520户重点企业、省37户扩张型企业和26户重点技术改造企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提取比例要达到销售收入的3%以上,并达到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开发中心的标准。
  二、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盈利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三、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尤其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国家级新产品和省级新产品,按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四、加快科研机构改革转制步伐。鼓励应用型科研机构转制为独立法人企业,进入大型企业,转为区域性的技术开发机构或技术中介机构。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市(地)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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