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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

  (三)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条件的,优先录用;
  (四)属农村户口且本人自愿的,可安排转为当地城镇户口;
  (五)在校学生可享受本校最高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基金,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管理。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基金的来源:
  (一)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拨款;
  (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捐赠;
  (三)基金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基金用于:
  (一)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二)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资助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和牺牲人员家属。
  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基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事机构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基金应严格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及捐赠人的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见义勇为负有确认、保护、奖励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挪用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基金,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表彰、奖励的,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事机构核实后,报原批准机关取消表彰、奖励,追回所获奖励、补助经费,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推诿、拖延或拒绝抢救见义勇为负伤人员造成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打击、报复、诬陷见义勇为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独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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