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有效的分配制度,提高市场信息搜集人员、技术开发人员、市场推销人员、售后服务人员等在高技术产品出口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以调动各类人员促进高技术产品出口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积极组织参加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洽谈会。
结合目标市场的开拓工作,积极组织省内企业参加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洽谈会、展销会。尤其要积极参加国家每年秋季在深圳市举办的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和春秋两季的广交会。
三、实施的措施
(一)第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各级领导必须把科教兴粤摆上突出位置,各市、县(区)主要负责人要作为科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扶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和项目的发展。
(二)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加大技术引进,特别是引进软件技术和必要的关键设备。通过技术引进,促进产业升级和支柱产业的形成,并提高高技术产品和技术出口能力。加强引进技术与自主创新相结合,重大引进项目立项前,省科技厅、外经贸厅“科技兴贸”成员参与小组论证。积极支持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直接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逐步转为企业法人,实行科工贸、科农贸一体化,以产业、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开发新产品为己任,支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积极推进粤港澳在发展高技术产品出口方面的合作,通过共同建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中心等办法或合资合作、加工贸易等方式,大力开拓高技术产品及技术出口市场。
(四)建立高科技风险投资机制和积极引进境外的风险投资公司,充分利用这些风险投资公司的资本和经验,增强我省高技术投资和开发的力度。
(五)利用我省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的各种有利条件,形成成果孵化的技术环境,集聚一批人才和管理咨询公司,加快我省科研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特别是加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积极推动我省经国家批准的6个高新技术开发区争取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工业园”。园内实施隔离封闭,遵循“境内关外”的国际通行做法,最大限度地方便高新技术企业对外经济、技术、人员以及货物和服务的交流,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六)支持有条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取得自营进出口权;对符合条件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政发第595号文通知,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鼓励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和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年出口额达到外经贸部门规定规模的民营科技企业,经批准可享有进出口经营权。
(七)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申请国外专利,帮助企业尽快通过ISO系列国际认证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必需的其他国际标准认证,提高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