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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省政府系统全省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的通知

  (四)举办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奖项,或与省人事厅联合表彰的奖项,由主办单位在事先与有关部门相互协调后,附上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并向省政府申报。
  (五)申报开展奖励表彰活动,必须载明该奖项的政策依据、项目、意义以及奖励表彰的名称、数量、奖品及其文字内容、说明材料、费用预算及来源和组织方案等。
  三、奖励表彰事项审批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省委决定由省政府奖励表彰的奖项,由省政府秘书长审核,报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和分管副省长审批。
  (二)以省政府名义或省政府工作部门(含部门管理机构)举办有固定周期奖励表彰的奖项,由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其它临时性一次性奖励表彰,由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经分管副省长报常务副省长审批,必要时,报省长审批。
  四、奖励表彰事项审批原则
  (一)除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和省政府批准外,下列奖励表彰事项不予批准:
  1.各类达标评比;
  2.对企业的奖励表彰活动;
  3.没有正常的奖励表彰活动经费,向企事业单位、基层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的奖励表彰活动;
  4.粤办发〔2000〕5号文中列为被撤销不得继续举办的奖励表彰活动。
  (二)国务院工作部门已举办过的全国性奖励表彰活动,省政府一般不举办相应的全省性奖励表彰活动。
  (三)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种表彰会议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系统全省性会议审批办法》办理;各部门原则上不召开行业性专项表彰会议,表彰采用通报形式进行。
  五、奖励表彰的奖项名称及奖品制作
  (一)表彰的称号授予,按如下规定进行:
  1.国家或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授予。
  2.综合性奖励表彰授予的荣誉称号,统一使用“模范集体”、“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上述称号时,在称号前冠以“广东省”字样。特殊情况下需授予其他称号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报省政府审批。
  3.行业性或专项性奖励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授予的荣誉称号,统一使用“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称号,并在其称谓前冠以广东省某行业或专项性工作内容名称。
  (二)对公务员的奖励表彰,按照《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奖项名称给予嘉奖、记功(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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