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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省政府系统全省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省政府
 系统全省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0〕46号)


省府直属各单位:
  《省政府系统全省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已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粤办发〔2000〕5号)精神作了修订,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四月十七日
         省政府系统全省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
             (二000年四月修订)

  一、奖励表彰分类和规格
  (一)下列奖项以省政府名义奖励表彰: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政府奖励表彰的奖项;
  2.全省综合性奖项,如全省“劳动模范”、全省“先进集体”;
  3.在保卫或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中,作出重大贡献,需由省政府奖励表彰的奖项;
  4.对在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特殊贡献者(含港澳人士和台胞、外国友人),省委、省政府决定由省政府奖励表彰的奖项。
  以省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由省政府授奖。
  (二)下列奖项以省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奖励表彰:
  1.本系统(行业)常规性奖项;
  2.专项工作奖项;
  3.法律、法规规定由系统(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奖励表彰的奖项。
  以省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奖励表彰的,由省主管部门授奖,也可与省人事厅联合授奖。
  (三)意义或影响重大的或跨行业的阶段性专项工作,工作终结或分段进行表彰的,先进单位可由省政府表彰,先进个人一般由主管部门表彰。
  二、奖励表彰事项报批
  (一)以省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奖项,由主办单位向省政府申报。以省委、省政府名义或以省政府、省军区名义联合奖励表彰的奖项,主办单位同时向省委、省政府或省政府、省军区申报。
  (二)以省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名义举办的表彰奖励,由主办单位向省政府申报,同时抄送省委党廉办。
  (三)对公务员的奖励表彰的奖项,《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按规定审批权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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