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省政府
系统全省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0〕46号)
省府直属各单位:
《省政府系统全省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已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粤办发〔2000〕5号)精神作了修订,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四月十七日
省政府系统全省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
(二000年四月修订)
一、奖励表彰分类和规格
(一)下列奖项以省政府名义奖励表彰: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政府奖励表彰的奖项;
2.全省综合性奖项,如全省“劳动模范”、全省“先进集体”;
3.在保卫或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中,作出重大贡献,需由省政府奖励表彰的奖项;
4.对在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特殊贡献者(含港澳人士和台胞、外国友人),省委、省政府决定由省政府奖励表彰的奖项。
以省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由省政府授奖。
(二)下列奖项以省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奖励表彰:
1.本系统(行业)常规性奖项;
2.专项工作奖项;
3.法律、法规规定由系统(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奖励表彰的奖项。
以省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奖励表彰的,由省主管部门授奖,也可与省人事厅联合授奖。
(三)意义或影响重大的或跨行业的阶段性专项工作,工作终结或分段进行表彰的,先进单位可由省政府表彰,先进个人一般由主管部门表彰。
二、奖励表彰事项报批
(一)以省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奖项,由主办单位向省政府申报。以省委、省政府名义或以省政府、省军区名义联合奖励表彰的奖项,主办单位同时向省委、省政府或省政府、省军区申报。
(二)以省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名义举办的表彰奖励,由主办单位向省政府申报,同时抄送省委党廉办。
(三)对公务员的奖励表彰的奖项,《
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按规定审批权限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