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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经费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
 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经费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府〔2000〕3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经费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四月十四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经费问题的暂行规定

  根据省政府《关于我省各级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粤府〔1999〕71号)关于“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所需的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专项予以拨付”的规定,为合理安排地方税务机关该专项业务经费,促进社会保险扩面增收工作任务的完成,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征管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后,加大了征收成本及其它费用开支等实际情况,认真核定和合理安排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所需的征管经费,具体包括:
  (一)开展宣传与业务培训费用;
  (二)印制票证、委托银行扣款单据、帐表等费用(其中征收票证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费用由省财政安排);
  (三)新增的计算机等工作设备、软件开发、系统维护等费用;
  (四)征收管理费用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以上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与地方税务机关共同核定后,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二、奖励经费。根据省政府对社会保险扩面增收工作的要求,以各地企业职工社会养老、失业保险扩面增收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按社保基金增收额的一定比例安排奖励经费,具体是:
  (一)养老、失业保险基金收缴率达95%以上(含95%)的,按当年基金比上年增收额的1%以下安排奖励经费,其中广州、东莞市按0.5%以下;
  (二)养老、失业保险基金收缴率为90-95%的,按当年基金比上年增收额的0.85%以下安排奖励经费,其中广州、东莞市按0.4%以下;
  (三)养老、失业保险基金收缴率为85-90%的,按当年基金比上年增收额的0.5%以下安排奖励经费,其中广州、东莞市按0.25%以下。
  达不到以上收缴要求的,不予安排奖励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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