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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0修订)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由主任会议进行准备。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后,主任会议应及时确定举行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初步拟定会议议题。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主任会议应对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和工作报告等进行初步审议,并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将开会日期、地点、建议会议议程等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地方性法规草案、具有法律性质的决议、决定草案及有关资料和工作报告,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八条 根据主任会议安排,常务委员会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前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为会议议题的审议作必要的准备。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部门负责人,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三)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四)根据需要邀请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条 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及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的申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设立旁听席。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和工作报告后,召开分组会议或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各项议题时,列席会议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始终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下列机关和人员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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