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26日)修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9-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6月2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公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6月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5月2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0年6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程序,提高议事效率,根据
宪法、地方组织法、
立法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