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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2000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9-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6月2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6月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
  (1994年7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0年6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乡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当守法经营,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纳入本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积极鼓励、引导和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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