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引进中外资金(不包括从工作系统内职务引进,上级拨款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有偿投资)的单位和个人,由受益单位给予下列奖励:
(一)引进无偿资金和设备,一次性奖励引进资金或设备折价的20%--25%。
(二)引进有偿无息资金,使用期达2年以上的,奖励引进资金总额的5%。
(三)引进低息资金,使用期达2年以上的,奖励引进资金总额的3%--4%。
(四)引进资金利率等同银行同期利率的资金,使用期达2年以上的,奖励引进资金总额的2%。
(五)引进资金利率略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资金,使用期在2年以上的,奖励引进资金总额的1%。
以上引进资金和设备必须在资金到位后,由用资单位从引进资金中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帮助企业引进项目、开发产品,由收益单位对项目中介人给予下列奖励:
(一)引进“三高”(高技术、高科技含量、高效益)项目,在项目正式建成投资并生产出合格产品后,按项目投资总额的1%,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
(二)引进短平快项目,在一年内发挥经济效益的,除按协议付给技术转让费外,另按项目一年新增利润的10%,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
(三)为企业引进新工艺、新技术的改造项目,被企业采纳并发挥经济效益的,除按协议付给技术转让费外,另按项目效益评估正常年份一年所创利润的10%一次性奖励中介人。
(四)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及专家学者、科技人员,凡运用科研成果为我州各类企业开发名、优、新、特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进行技术承包,技术服务并收到一定效益后,除付给服务转让费外,奖励当年新增利润的10%。
四、投资者权益保障
第十二条 凡来我州投资者,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新、产品好、经济效益显著,优先批准立项,优先征用土地、优先注册登记、优先供水供电、优先进行各类评估。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主动为外来投资企业搞好服务,禁止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两征一收一票一卡”制度。凡违反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来投资者有权拒交,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及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