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投资者使用土地享有下列优惠:
(一)按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依法向州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有偿、有限期地出让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最长为:种植业用地30年,养殖业用地30年,林果业用地6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其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及其他设施,在使用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和赠予。
(二)凡在我州兴办:(1)交通、能源、通信、旅游等公益性建设项目;(2)农、畜、林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和开发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发展农、林、牧、渔业项目;(3)教育、文化、卫生、科学技术及其它社会公益事业;所需土地由州、县政府按照审批权限统一规划、统一征拨,使用集体土地的,用地单位支付相应的征地费。
(三)投资兴办工业企业,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土地出让金按确定地价优惠10%;投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土地出让金优惠20%;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优惠30%。兴办合资、合营项目,我方以土地作价为出资条件的,按确定地价的60%--70%计价。
(四)投资企业在基建期间(二年内),免征土地使用费。
第六条 投资者享有下列费用优惠:
(一)凡在我州收购、贩运畜产品的单位,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市场管理费工商部门按收购总值的1%征收。
(二)凡来我州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免征建设费、建管费、质检费、安全建设基金。
(三)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运输、通讯等收费,均按州内国营企业的标准计收。
第七条 外来投资企业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三、鼓励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
第八条 凡在我州贫困县兴办种植业、养殖业和有一定配套资金兴办加工业的,可占扶贫贷款规模,并由当地人民政府协助申请扶贫贷款资金。
第九条 外来投资者购买、兼并、租赁企业享有的优惠政策:
(一)外来投资者可以优先购买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评估并由政府批准的国有资产,可以在三年内享受国家对民族地区国有企业税收、贷款等优惠政策。也可以购买集体企业。凡收购我州破产企业和其闲置的厂房、设备的,其价格可低于评估价格的20%--40%。
(二)投资者可以参股、兼并、租赁州内国有或集体企业。凡兼并、租赁亏损企业,连续三年实现增盈减亏的,从增盈减亏累计总额中提取20%的资金归兼并租赁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