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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8月4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4日)修改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5月28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5月28日

            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2000年5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促进体育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体育活动为内容和手段,以商品形式进入市场的营利性的活动,包括:
  (一)经营性的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度假村、体育场馆和其他有固定体育设施的场所的体育经营活动;
  (二)经营性的体育竞赛、表演、健身、健美、娱乐活动;
  (三)经营性的体育培训、辅导、咨询、信息服务;
  (四)经营性的体质测定、体育康复活动;
  (五)体育经纪活动、体育广告、展览及体育彩票的销售活动;
  (六)利用体育竞赛、表演、专用标志或以体育组织名义进行的经营活动,以及其他体育无形资产的商业性开发;
  (七)体育活动、竞赛、表演及有关体育节目播映权的有偿转让;
  (八)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第四条 体育经营活动所涉及的体育项目,是指经国际体育组织认定的、国家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展的和具有增强体质、娱乐身心作用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具体项目由省体育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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