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9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5月28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5月28日
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
(2000年5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煤层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地热、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力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条例所称节能,是指通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消耗、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和相关活动。
第四条 坚持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编制节能计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调整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保障能源合理利用,并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