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破除一批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的决定
(二000年六月二日)
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破除一批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决定如下:
一、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或限定他人接受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以及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限制本地商品进入外地市场的行为,为行政性垄断行为。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运输等公用企业和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或限定他人接受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为行业性垄断行为。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认真贯彻市人大、市政府清理地方性政策、法规、规章的工作部署,认真清理本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具有行政性垄断内容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要按程序停止适用或予以废止。
三、允许外国投资者、港澳台侨投资者和私人投资者根据法律规定和中国“入世”进程,以合资、独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逐步参与供水(公共管网除外)、燃气、电力、邮政、电信、公交、保险等行业或其相关行业的投资经营。
分步、有序实施部分公用企业和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的改制、改革,对有条件的行业实行业务分拆,促进投资多元化和竞争主体多元化。
四、禁止行政机关以任何形式实施行政性垄断行为。重点整治下列行为:
(一)限定管理相对人接受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体检、检测、消毒、照相、中介等服务的行为;
(二)指定经营者参与行政执法活动,并由该经营者收取高额费用的行为;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或市政府以上文件作依据,限定管理相对人到指定的经营者处购买铭牌、标志、标牌、器材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