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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批转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及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设在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十条 其它税收减免政策按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财政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兴办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地方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自投产之日起,前二年每年返还100%。后三年每年返还50%。
  第十二条 兴办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每年返还增值税15%。
  第十三条 兴办经营期十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每年返还地方企业所得税100%,后五年每年返还50%;五年内每年返还增值税20%(含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四条 兴办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商业、餐饮、宾馆、金融、保障等第三产业,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全额返还营业税和地方企业所得税,缴纳增值税的企业返还增值税的15%。
  第十五条 各类建设项目,五年内全额返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和50%的土地使用税。

第四章 土地优惠

  第十六条 开发区土地使用价格比石河子市规定的同类土地价格优惠50%。高新技术企业比石河子市规定的同类土地价格优惠60%。
  第十七条 对用地50亩以上的投资者,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在第一次缴纳50%出让金后使用土地,余额可分期缴纳。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政策,在开发区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按成本价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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