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妥善安排各类预算支出。
第六条 年度预算应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第七条 兵团、师(局)两级预算按照式预算编制并应做到收支平衡。
第八条 兵团、师(局)两级预算按本级自有财力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支出。
第九条 兵团财务局负责编制兵团本级预算草案及汇总兵团财务收支总预算草案;师(局)财务局(处)负责编制师(局)财务收支总预算草案;各部门、各单位编制本单位的预算草案。
各级预算按财务隶属关系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第三章 预算审批
第十条 兵团党委常委会审查并批准兵团本级预算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撤销下级制定的与法律、法规和兵团规定、决定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规定、决定。
第十一条 师(局)党委常委会审查师(局)本级预算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党委审查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三条 兵团本级预算及预算报告经兵团财务局长会议初审后,报兵团司令员办公会议复审,由兵团党委常委会批准,兵团下达。
第十四条 师(局)本级预算及预算报告经师(局)长办公会议和师(局)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兵团财务局审查,由兵团批准下达。
第十五条 各级预算一经批准,财务部门应及时向所属单位批复。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在未批准前可先按照上年同期预算支出基数安排支出;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