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兵办发〔2000〕46号)


各师(局)、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预算管理实施办法》已于二000年一月七日经兵团第一次司令员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十一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预算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继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预算管理,加强宏观调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行分级预算管理,设立兵团、师(局)两级预算。兵团总预算由兵团本级预算和汇总的师(局)总预算构成。
  兵团、师(局)各级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单位预算是指兵团、师(局)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 兵团、师(局)财务部门对所属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支出依照个人部分、公用部分和事业发展部分顺序核定。
  个人部分指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等支出,各级预算应予以保证;公用部分指公务费、业务费等支出,实行定额控制;事业发展支出部分指建设性开支,事业发展支出必须落实资金来源,量入为出。
  第四条 各级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好本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及决算的编报工作,并对本级党政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必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