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统一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七条 因采购人、招标人或者供应商过错导致招标失败或者无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十八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签定采购合同。招标人应将合同草稿报统一采购处备案,若七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招标人方可签定合同。

第五章 统一采购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统一采购的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如下:
  (一)有关统一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统一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统一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统一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十条 财务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统一采购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相关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 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当报送财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财务部门根据采购合同的标的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在验收结算书上签署意见并报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对验收结算书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采购资金的拨款手续。
  采购资金拨款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新增国有资产的管理,及时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
  第五十四条 统一采购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统一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财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采购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兵团财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管理权限和程序由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应责成有关方面承担赔偿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