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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统一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日的三日前向采购人交纳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低于投标金额的百分之二。
  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应编制标底,并密封保存,在定标前任何不得泄露。
  第三十九条 招标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招标机构的代表和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评委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四十条 招标机构应按招标通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公开方式开标。
  参加开标的人员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公证机关和有关单位代表。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应先查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再由工作人员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并宣读投标供应商的名称、投标项目、投标报价及其他有价值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标规则评审投标文件,采购价低者中标的原则。技术上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考虑投标价格外,还应根据其质量、性能和供应商的服务质量、资信情况,综合进行评标。
  评标过程应当制作笔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 技术上无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现场竞标的方式。
  现场竞标时,以采购人确定的标底价为起叫价,供应商竞相应价,最低应价者中标。
  现场竞标应当制作竞标笔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四条 评标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招标机构应当将评标结论通知采购人,并向中标的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在同质、同价的条件下,优先选用兵团生产的产品。向落标的供应商发出《落标通知书》,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报兵团财务局统一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统一采购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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