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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统一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标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声明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采购机关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标的;
  (六)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第三十一条 统一集中采购对象包括物资(设备)、服务、工程三大类。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采购目录规定须招标采购的项目;
  (二)合同价值10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
  (三)合同价值1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四)合同价格10万元以上的租赁、修缮及其他项目。
  第三十二条 未达到招标的小额采购应报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

第四章 招投标程序

  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参加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统一采购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
  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自有资金采购物资或服务的兵团机关、师(局)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采购的,统一采购机构是采购人。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统一采购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统称招标机构。
  第三十四条 公开招标的,根据招标范围(区内、区外)、标的大小,招标机构应通过《中国财经报》、《新疆日报》、《兵团日报》、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通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五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依同招标公告。
  第三十五条 招标机构应根据采购人的委托编制招标文件。
  第三十六条 供应商在索取招标文件时,应提供有关资格、资信文件,招标机构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三十七条 拟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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