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统一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兵团财务局负责兵团统一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政策和监督工作,制定统一采购的管理办法;
  (二)研究确定统一采购的中长期规划;
  (三)管理和监督统一采购活动;
  (四)收集、发布和统计统一采购信息;
  (五)组织统一采购人员培训;
  (六)审批进入兵团统一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七)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兵团统一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
  (八)确定并调整兵团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
  (九)编制兵团采购机关年度统一采购预算;
  (十)处理兵团统一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十一)办理其他有关统一采购的事项。
  各师(局)财政部门负责本师(局)统一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兵团财务局下设统一采购控办处(与兵团控办合署办公)、成立兵团统一采购中心(事业单位),由兵团财务局一名副局长分管。兵团采购控办处履行兵团统一采购、控购工作的行政指导、宏观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职能,是兵团统一采购的主管部门。兵团统一采购中心负责兵团统一采购行为的统一实施。采购中心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招标选择供货单位。师局也要参照兵团的作法成立统一采购控制办公室、统一采购中心(事业单位)。兵团拨付的采购资金,属采购范围的,由兵团采购中心负责采购,各师(局)拨付的采购资金由各师(局)采购中心负责统一采购。
  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兵团制定的统一采购物资和服务标准进行采购,任何单位不得超标准采购。
  第十条 财务部门不得参与和干涉统一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第二章 统一采购主体

  第十一条 统一采购主体包括采购机关和供应商。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非集中采购机关。
  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关负责下列统一采购事务:
  (一)统一组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统一采购项目;
  (二)组织由财政拨款的大型统一采购项目;
  (三)受其他采购机关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