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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统一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兵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统一
 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兵办发〔2000〕37号)


各师(局)、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兵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统一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已于二000年一月七日经兵团第一次司令员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二000年四月十三日
        兵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统一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兵团、师(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统一采购行为,强化兵团财务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兵团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兵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兵团、师(局)行政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使用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等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统一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一采购,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兵团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统一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效益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 未经批准,采购机关不得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外国货物,是指最终货物为进口货物,或者最终货物虽在我国境内生产或组装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总价值50%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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