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根据《
民法通则》规定,为避免出现双重法人,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划清其登记范围。
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事业单位管理机关。
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所属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和各地、州、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具体承办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五、事业单位登记工作的总体部署及要求
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按照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积极稳妥、扎实有序、自上而下、先易后能、逐步推进的原则进行。区级事业单位先行登记,然后有计划、分步骤的向地县推进。十月底完成区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年底前完成全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根据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先登记经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然后登记国有企业举办的,以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在区级事业单位登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分期分批进行登记。
六、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力度,要让所有事业单位充分了解实施登记管理的必要性;明确登记管理的内容、方法、程序及其自身在登记管理中心的权利和义务,努力提高登记管理的透明度。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本地党政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要求,统筹考虑、妥善安排好这项工作;要本着充分准备,审慎稳妥,积极推进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要认真组织从事登记管理工作人员学好
《条例》和相关的法规及登记管理业务知识,抓好登记试点和培训工作,对在登记过程中涉及全局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性问题,一时拿不准的,要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各级组织、人事、民政、财政、国资、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确保2000年底完成全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