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有利于强化事业单位的法人意识,使事业单位在享有和承担独立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中,充分发挥其在人才、技术、设备、信息等方面的优势,更好地从事社会活动和参与市场竞争;有利于减少行政干预,实行政事分开,增强其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能力,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运行机制;有利于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有利于事业单位与国内外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因此,必须依法对事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举办的,以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各类事业单位。具体包括:
(一)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二)自治区各级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自治区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依照法律或有关法规,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七)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所属事业单位。
登记内容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设立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
三、事业单位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一)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首先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经举办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并携带本单位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等,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
(二)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
《条例》规定的事业单位法人应具备的条件,逐条进行审核,对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对不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单位,不予登记。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办理贷款业务、社会保险、申请税务登记、工商管理、诉讼公证及有关事宜。
获准登记的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和物价局的有关规定缴付相应的登记和公告费用,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对应当办理事业单位登记而不办理登记的单位,将依照
《条例》的规定,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对已经办理登记并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接受年检的,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将自动失去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