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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2000〕4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管理走向科学化、法制化、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事分开,进一步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自治区编办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编委 二000年三月二十七日)

  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规范化管理,确立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依法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实现政事分开,积极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根据国务院1998年第252号令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3号)的要求,拟对全区事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1998年10月25日,朱镕基总理签署第252号国务院令,发布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一个新的管理制度--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这是事业单位管理走向科学化、法制化、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措施。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事分开,进一步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符合事业单位自身发展规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我区现有各类事业单位26000多个,从业人员约52万,是党政机关人数的3倍,占财政支出的大头。长期以来,事业单位为我区的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多年来,由于受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影响,许多事业单位政事不分、缺乏活力、效益低下,影响了事业单位的发展。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就是使这些事业单位获得法人资格,从党政机关的附属物转变成社会发展的主体,这既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国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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