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外贸经营公司要严格遵守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出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进出境检验检疫的工作程序,未经检验检疫部门许可,不得擅自进口出口动物及动物产品,确保自治区及我国畜牧业生产的安全。
四、切实做好屠宰检疫工作,确保肉类卫生质量
肉类卫生质量事关人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各级畜牧部门要认真履行检疫职责,屠宰的畜禽必须进行检疫。县及县以上自行负责屠宰检疫的国有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冷冻厂的自检资格,按照有关规定由自治区贸易厅、畜牧厅协调确定,确定后均应向畜牧部门检疫。畜牧部门要依法对自检的屠宰场(厂)进行监督管理。
五、全面推行动物疫病合作防疫制度,强化产地检疫工作
实践证明,合作防疫是适应现阶段我区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一种有效动物防疫方式,应全面推行。要教育农牧民转变观念,克服依赖国家的思想,把常规的防疫投入作为正常的必不可少的生产性的投入。认真落实防疫“五统一”,即统一组织领导,统一防疫,统一实行防疫合同,统一收费、统一免疫证和登记卡制度。依法实施的防疫、检疫应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标准收费。县、乡政府要加强对合作防疫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解决好出现的问题。
产地检疫是防疫工作的基础,是把动物疫病控制在源头的有效手段,必须依法强制实施。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制度,建立和完善测报网络。重点要做好种畜禽场的疫病定期监测工作,其监测的病种和实施工作由自治区畜牧部门统一制定。要抓好农村基层的防疫工作,搞好常规免疫,提高免疫密度和质量。要确保病、死畜禽不出户(场),不进入流通领域。
六、加强基层站建设,稳定基层技术队伍
畜牧兽医技术队伍是动物防疫的实施主体,也是畜牧实用技术推广不可替代的力量。要继续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办〔1993〕67号《转发农业部、人事部关于颁发〈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标准(试行)〉 的通知的通知》
和国办发〔1999〕79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快乡(镇)站“三定”工作步伐。凡是没有完成工作的县(市)应根据有关文件尽快落实乡(镇)站的定性、定编、定员工作。乡镇站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80%,对超比例安排的非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坚决予以清退。编制内的人员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到位。同时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政府要加强对乡(镇)站的领导和人、财、物的管理,防止流失,确保乡(镇)站正常开展工作。乡(镇)站也要搞好自我发展,自我积累,自我完善,保证各项防疫措施的落实。
七、加强动物疫病防治科研工作,增加对动物防疫工作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