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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动物防疫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
 动物防疫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新政发〔2000〕3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动物疫病是畜牧业生产的大敌。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加强自治区动物防疫工作,确保我区畜牧区的健康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动物防疫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动物防疫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贯彻《动物防疫法》为根本,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发展与保护并重,依法治疫。建立协调稳定的动物防疫工作秩序,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人体健康。
  动物防疫工作的发展目标是:对已经达到国家验收标准的牛瘟、牛肺疫、马鼻疽等几种疫病要注意境外疫情,巩固防疫成果。对危害严重的动物疫病和主要人畜共患病应限期控制、扑灭。建立健全自治区、地、县、乡四级动物防疫监督和技术服务网络。自治区和各地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任务是新疫病、疑难病的诊断、检验、防治,防疫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指导,组织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培训,依法监督,并依法处理动物防疫工作中的违法案件。县乡两级主要完成正常的防疫任务,具体指导农牧民作好畜禽防疫工作。
  二、加强领导,建立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制
  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实施强制免疫,要把依法检疫、依法监督同政府行为结合起来。乡以上各级政府应将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岗位责任制,层层签定责任书,行政主管领导抓落实,业务主管部门抓具体防疫措施,形成有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共同承担防疫任务,齐抓共管的防疫机制。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监督体系,加大执法力度
  本着统一、效能、精简、科学的原则,各级政府要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加强基础建设,增添必要的办案专用设备和检验诊断设备。要对动物防疫执法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全面提高素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加大对畜牧业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的执法力度。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要强化对流通领域和市场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杜绝无证上市、运输。特别是要加强对五号病等重大急性烈性传染病的监测,一旦涉及人畜共患病的动物疫病疫情发生,各级畜牧部门要及时与卫生防疫部门互通疫情情报及信息。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大对进疆动物及其产品的监测力度,进一步完善进疆冻肉五号病测毒手段,加强进疆动物及其产品的监测毒工作。进疆动物及其产品的检测由自治区防疫监督部门统一进行。为确保自治区畜牧业生产安全,在重大疫情流行期间,自治区可在兰新公路星星峡、新藏公路库地、青新公路依吞布拉克设立临时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消毒检查站。要加强消毒检查站的建设和铁路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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