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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独立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

  (十四)转制后的科研院所享受政府扶持科技型企业的待遇。
  (十五)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十六)转制后的科研院所,参加政府科研课题和项目的申请、竞标,享有与其它科研院所同等的权利;已经批准的科研课题和项目继续按原计划实施。
  (十七)承担政府确认的技术认证、质量监督、产品检验等公共服务业务的中心或站,转制后要保持相应机构和人员的稳定,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继续承担政府交给的任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和业务指导,以保持其开展相关业务的公正性。对这类中心或站,省财政继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具体改革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八)对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的科研院所实施金融扶持政策。增加信贷品种,拓展担保方式,扩大科技信贷投入。对符合条件、能提供合法担保的科研项目,要优先发放科技贷款和技改贷款。对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能替代进口的高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改项目,要加大贷款支持力度。政府对这类项目给予相应的贴息支持。
  (十九)科研院所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后,需要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二十)设立省级重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启动资金,由省计委、省财政厅视实际情况专项安排。
  (二十一)科研院所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后,实行企业的劳动用人制度、工资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享有法律法规赋予企业的各项自主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继续由政府支持的科研院所实行以全员聘任制为主的多种用人制度。改革职称制度,推行岗位职务聘任制。对科研院所内部的职务结构比例,政府人事主管部门不再实行指标控制,由科研院所根据自身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务等级,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科技人员竞争上岗所取得的岗位职务和相应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科研院所实行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制度,自主决定内部分配。
  (二十二)上述各项政策适用于本决定发布前已完成企业化转制的科研院所(含下放我省管理的原部属院所)。
  三、组织实施
  (一)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为组长,省科委、省计委、省经贸委、省体改委、省教委、省农办、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委办、省劳动厅、省工商局、省土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国资局等部门有关领导为成员的江西省省属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本决定执行的指导、监督和重大政策的协调。省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指定专门办事机构,精心组织,按照本决定的要求,制定所属科研院所转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经省协调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社会公益事业类(含技术基础工作类)科研院所于2001年6月15日前,技术开发类和应用类科研院所于2000年6月30日前,必须将实施方案上报省协调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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