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科研院所转制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经省财政部门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1993年以来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提取不超过30%的比例作为股份,设立技术股、管理股和贡献股,奖励给有贡献的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八)鼓励科研院所通过股份合作制、职工集体承包和租赁经营等方式转为科技型企业。对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科研院所,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职工投资入股。职工个人持股的比例应有区别,责任重、贡献大的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要与一般职工拉开差距。职工个人持股股权配置方案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九)对转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小型科研院所,经批准,可以从国有资产中划出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30%作为职工集体股,按工龄、职务、贡献量化成股份,以红股的形式分配给原单位正式职工,作为改革的成本予以补充。职工红股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不能继承、转让、馈赠。
(十)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允许本单位职工(个人、合伙)和社会力量购买国有小型科研机构,本单位职工有优先购买权。可以分期付款,一次性买断的可获20%的折扣优惠。出售科研机构回收的资金上交省财政,经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作为专项资金用于发展科技事业。
(十一)转制后,科研院所的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可作价评估,其占企业注册的资金或股本金的比例,除另有约定的外,经批准,最高可达35%。
(十二)转制科研院所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从2001年10月1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其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的营业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转制后不再征收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资产占用费。
科研院所进入企业后,仍然从事科技开发并实行经济独立核算的,享有上述同等免税政策待遇。
进出口税收、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税收计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办理。
(十三)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给予科技人员奖励,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