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独立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
(赣府发〔2000〕14号 2000年5月16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精神,进一步加快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步伐,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速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增强我省科技综合实力和经济竞争能力,现结合我省实际,对省属独立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作如下决定。
一、主要任务
(一)技术开发类和应用类科研院所实行企业化转制。转制的方式可以多样,应从实际出发,自主选择。有的转为科技型企业,有条件的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的可在自愿互利的前提下部分或成建制进入企业、企业集团,成为企业、企业集团的技术开发机构、子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有的可转为企业性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于2000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转制任务,2001年1月1日起按新体制运行。应用类科研院所转制工作原则上与技术开发类同步,少数院所经批准可于2001年底前完成转制任务。
(三)医药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等社会公益事业类和情报、标准、计量、观测等技术基础工作类科研院所实行分类改革。有面向市场能力的应实行企业化转制,有的可转为企业性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向社会提供公服务而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院所,在调整结构、分流人员的基础上,经批准可按非营利性机构的机制运行和管理。上述各类改革,原则上于2001年底前完成。
(四)省属农业类科研院所改革可分步到位。2000年完成内部结构调整、人员分流任务,精简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结构调整可按照社会公益类(含技术基础工作)、科技服务类和技术开发类三种不同类型划类定位、明确任务、确定规模、优化重组。2001年底前完成技术开发类和科技服务类转制任务。社会公益类除少数经批准可按非营利性机构的机制运行和管理外,都要按照“开放、流动、竞争、协作”原则实行企业化管理和运作。到2003年基本完成跨部分、跨地区的战略性结构重组,初步建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三大类协调发展的新型农业科技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