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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2000)[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2009)(发布日期:2009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5日)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81号)


  《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4月17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匡迪
                         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2000年4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上海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念)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三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是本市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规划、配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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