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应当结合自身业务,利用馆藏科普图书、资料、实物、标本和设施,宣传科普知识,开展科普活动。
  动物园、植物园、自然保护区等场所应当开展有关环境、生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科普宣传活动。
  第一、二、三款所列各类科普场所应当有组织地每年定期免费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六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应当围绕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开展技术培训、示范、咨询、服务,向农民推广、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
  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应当充分发挥科技优势和示范基地的辐射作用,鼓励科研人员采取技术入股、领办企业、科技承包等方式,推广现代农业科学技术。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向职工普及与生产经营、劳动保护等有关的科技知识;结合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采取岗位练兵、技术培训和技术竞赛等多种形式,推广新技术、新工艺。
  第二十八条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医疗卫生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和鼓励科技人员、教师、学生、医疗卫生工作者和青年志愿者参加社会科普活动,送科技下乡下厂。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大型企业的实验室、科研设施和展览中心,应当有组织有选择地向公众开放。
  第二十九条 公园、旅游景点、影剧院、体育场馆、商场、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特点,开展公益性科普知识宣传。
  第三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居民接受科普教育;利用橱窗、有线广播和举办夜校、培训班等方式宣传科普知识、进行技能培训;鼓励采用新技术发展生产,倡导科学的生活方式。
  第三十一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科普为名,组织反科学、伪科学和迷信活动,骗取钱财,扰乱社会秩序。

第五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及时如数划拨,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所有所增加。
  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的科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