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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3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6日)修改

陕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2000年5月26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采用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向公众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
  第三条 科普工作是国家基础建设、基础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参与和支持科普活动,全体公民都应当接受科普教育。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五条 科普工作应当面向经济、面向基层、面向公众,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经常性工作与集中活动相结合、普及科学知识与推广适用技术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科普工作的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是青少年、农民和各级领导干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行政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科普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科普工作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并组织实施科普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科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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