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规范审批程序,完善各种手续。必须坚持搬迁对象自愿申请,迁出、迁入地乡镇政府审查同意并签注意见,填写移民扶贫搬迁登记一式三份,报县(市)扶贫办审批。所有搬迁户都要与接收村组签订协议,明确职责和义务,确保移民扶贫异地开发工作不留后遗症。
第十条 严格资金拨付,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兑现。按照层层分解,逐级负责的原则,省上今年仍按照各地(市)年度计划任务,先下达省补资金总额的80%作为启动资金,剩余20%的省补资金待完成今年任务并通过验收后兑现。地(市)在省补资金拨付到位一个月内必须下达到县,县乡必须保证当年兑付贫困户搬迁补助资金。各地市要在县乡建立移民资金报帐制,做到移民资金专帐储存。要坚持“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保证移民扶贫资金真正用到贫困户身上。
第十一条 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对移民扶贫安置补助资金实行年度审计,凡转移、挤占、拖欠、挪用移民扶贫安置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逐级如数追回,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凡欺上瞒下,虚报冒领,贪污挪用移民扶贫安置补助资金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考核验收与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坚持对移民扶贫异地开发工作进行年度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工作要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各级扶贫办牵头,抽调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进行考核验收。县(市)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向省、地(市)提出验收申请,由地(市)组织全面考核验收,省上随机抽验。
第十三条 考核验收内容包括:1.搬迁对象是否准确;2.迁入地是否符合安置条件,搬迁户承包地、林果园、宅基地及建房是否落实;3.省补和地县(市)配套资金是否到位,并按补助标准兑现到搬迁户;4.有无转移、挤占、挪用、贪污补助资金现象;5.优惠政策是否得到落实;6.若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搬迁户,年底验收时一律剔除。
第十四条 移民扶贫异地开发是全面完成我省“五七”扶贫攻坚计划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从根本上解决高寒贫困山区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有效途径,同时又是加强党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德政工程”,要求必须把好事办好,各级党委、政府都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把移民扶贫异地开发工作安排在重要议事日程上,协调解决好存在的实际问题,保证今年移民扶贫异地开发任务的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