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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实施细则

  各地对《云南省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暂行代码》要广泛宣传,公开内容,张榜公布,使社会各界、人民群众、驾驶员都知道违章记分暂行代码代表的内容,并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为方便交通民警使用,自行印制代码小册子。
  第五条 对交通违章记满12分的,全省统一使用《交通违章、肇事驾驶员考试通知》,告知违章驾驶员到当地车辆管理所或指定的地点参加学习和考试。各地车辆管理所要按规定提前公布考试的时间、地点和考试内容。
  对记满12分的驾驶员的教育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驾驶员自学;二是自愿接受教育。即被记满12分的驾驶员可以通过自愿参加考试前辅导等形式,强化学习。不能再强制驾驶办班学习,更不能收费。
  第六条 各地对本地区已被记满12分的驾驶员,滞留其驾驶证正证和副证,按规定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通知当事人到车辆管理所领取《交通违章、肇事驾驶员考试通知》参加学习和考试。同时交通警察大队、支队要将滞留的驾驶证正证、副证统一转送到考试的车辆管理所,由车辆管理所考试合格后,发还当事人。
  交通违章记满12分的驾驶员,考试合格后,凭车辆管理所的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指定的地点领取滞留的证件。
  第七条 各地对于非本地区记满12分的驾驶员,暂不滞留驾驶证正证、副证。按规定在驾驶证副证上记录分值,开据《记分通知单》口头通知违章驾驶员到核发驾驶证的车辆管理所参加考试,同时,执勤民警所属的交通警察支队秩序管理部门要负责将记分情况及时反馈到交通违章驾驶证核发地的车辆管理所,由当地车辆管理所督促违章驾驶员参加学习和考试。
  第八条 外省驾驶员在我省交通违章记分的(包括记满12分的),暂不滞留驾驶证正证和副证,由纠正交通违章地的交通警察支队按规定将记分情况填写全国统一的《公安交通管理转递文书》(在全国计算机网络未建成时仅转递一次记满12分的)转送到交通违章驾驶证核发地的交通警察总队,由该省的交通警察总队负责转送到所属的交通警察支队处理。
  第九条 对驾驶证副证已被记录满不便再记录需要更换驾驶证副证的,应到核发驾驶证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更换驾驶证副证。更换驾驶证副证时,经办民警要对更换的驾驶证副证进行核实,并将交通违章所记分值如实转记在新更换的驾驶证副证上。
  第十条 驾驶证副证因遗失、损坏等需要补发的,应到核发驾驶证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驾驶证副证。经办民警应查询其交通违章记分情况并与驾驶员技术档案核实,将交通违章记分情况如实转记在补发的驾驶证副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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