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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的公告


  《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已经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5月26日

              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
        (2000年5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公民自愿无偿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献血工作,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并推动公民献血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医疗用血的实际需要规定年度献血指导性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献血管理机构负责安排、指导、督促实施本区域年度献血指导性计划。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安排的献血指导性计划,动员、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健康适龄公民自愿参加献血。
  第五条 出现自然灾害、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临床用血不能满足需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临时指定单位组织公民自愿参加献血。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宣传、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广泛宣传无偿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献血社会公益性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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