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供方向需方提供大宗原材料和配套产品要坚持优质优价。对质次价高的产品,省里不予保护。对于那些故意抬高物价甚至乱收费的供方,要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省内产需衔接的资格。
六、供需双方要信守合同,严格履行所签订的产需衔接合同。供方不得在需方施工旺季,以任何借口不按合同供货。对违反合同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依据《
合同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各级政府采购中心要坚持“同质同价,省内产品优先”的原则。对省内已经能够生产,而且与省外产品相比达到同质同价的,原则上不允许外采外购。逐步扩大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在搞好汽车、锅炉、计算机、复印机等产品采购的同时,把政府采购扩大到采暖用煤、部门职业着装等项目。争取在两三年内把财政拨款的大宗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在采购物资时,对已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且省内已有的物资,在同质同价的原则下,都要采购省内产品。如果特殊情况下使用单位必须购买省外产品的,需经省经贸委、财政厅批准。
八、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政府采购目录的情况,以及具有采购组织的行业主管部门采用省内工业品情况的检查,列入行政监察、财经纪律检查内容,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在报送省政府的同时,抄送省经贸委综合协调办公室。
九、从供需双方各自主管部门抽调力量组成若干产需衔接专业协调组,分别负责交通、水利、建筑、化工、电力、汽车、纺织、邮政、教育等行业的具体衔接事项。试行产品推荐制度 ,由供货企业申请,省经贸委会同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向需方发布推荐产品名单,由需方从中优先采购。
十、对积极采用地产工业品的重点项目单位,生产企业可按照重点项目单位采用地产工业品回款额提取一定比例奖励,作为项目单位奖励资金,支付给项目单位,包括奖励项目单位的设计、采购人员。对在全省产需衔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加强市场开拓促进省内工业产品销售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1999〕13号)规定的政策,每年予以表彰和奖励。